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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深圳自考《银行会计学》章节串讲笔记:第四章(1)

2020-07-16来源:深圳自考网  考试必看
2020年深圳自考《银行会计学》章节串讲笔记:第四章(1)

  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


 
 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、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、信用卡和汇兑、托收承付、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。


  一、支付结算的原则和纪律
 
  ㈠支付结算原则
  单位、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循如下结算原则:
  1.恪守信用,履约付款
  2.谁的钱进谁的账,由谁支配
  3.银行不垫款
 
  ㈡支付结算纪律
  单位、个人和银行等当事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和维护如下结算纪律:
 
  1.单位、个人应遵守的结算纪律
  单位、个人办理支付结算,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,套取银行信用;不准签发、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,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;不准无理拒绝付款,任意占用他人资金;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。
 
  2.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
  银行要履行“清算中介”的职责,办理支付结算工作时,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、任意退票、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;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;不准受理无理拒付、不扣少扣滞纳金;不准违章签发、承兑、贴现票据,套取银行资金;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、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;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,影响汇路畅通;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;不准拒绝受理、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;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;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。
 

  二、支付结算业务的种类
  我国现行支付结算体系包括票据、信用卡和结算方式(三票、一卡、三方式)。即银行汇票、商业汇票、银行本票、支票、信用卡、汇兑、委托收款、托收承付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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